水发燃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时间:2023-08-08 22:48:16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3-044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

          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关联方水发燃气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认购对象燃气集团与公司控股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

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水发众兴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20,950,353 股股票,其一致行动人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 75,526,333 股股票,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30%。本次发行完成后,认

购对象燃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燃气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

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燃气集团已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故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同

意后,燃气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燃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与独立意见。

  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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