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要包括4种情形。第一种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第二种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第三种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四种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资料图】
案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案例简介】被告人豆豆在汤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汤某的名义,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孟某某,先后九次从孟某某的公司购买电缆护套料85吨,货款价值463800元。之后豆豆将购买的电缆护套料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销售给耿某和曹某等人,获取违法所得30余万元,被告人豆豆将赃款挥霍和用于个人开支。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豆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案例简介】被告人史某某、石某某为帮助陈某等人获取钱财,伙同刘某、苏某某、陈某等人,以租赁形式租赁车辆后,伪造车辆的相关资料,再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套取现金。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三:以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案例简介】被告人曹某某虚构其租赁的×××号白色霸道车为自己所有及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与被害人常某某约定该车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后被害人陆续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将其中部分用于还债、部分用于支付租赁公司车辆租金、部分用于个人支出。2021年3月份,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收回×××号白色霸道车后,被告人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从被害人处收回该车后交还租赁公司。至今,被告人未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也未按约定退还被害人钱款。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部分合同或协议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等后逃匿
【案例简介、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交付首付款的形式取得挖掘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并将挖掘机定位系统拆除后逃匿,骗取被害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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