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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看儿子有没有份,儿子有份才说得上儿媳妇有没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没有宅基地证,但公公婆婆全家说好房子给弟弟。后房子拆迁,嫂子起诉弟弟,认为自己有份,要求分割安置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宅基地房是哥哥嫂子结婚前修的,嫂子没有证据证明婚后加建有出资。且哥哥已经放弃继承权,故嫂子没要权利要求分割安置房,判决驳回嫂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黄妻主张的4号房拆迁补偿权益。法院认为,首先,根据黄妻、张夫及张姐、张弟的陈述可知,4号房在黄妻与张夫登记结婚前已建成。黄妻虽然主张曾出资扩建4号房并提交了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予以佐证,但前述证据均未载明支出用途和取款用途,不足以证明其曾出资建设4号房的事实。其次,虽然黄妻曾与张夫、张夫父母、张弟共同居住在4号房,但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该房的权属人,而黄妻提交的《房产测量成果图》《私人房屋每层结构面积明细表》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4号房的实际权属人。即使认定4号房属于被告父母的遗产,但张夫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故,黄妻也不能基于张夫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径而主张分配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综上,黄妻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张夫在4号房中占有产权份额,故其主张分配4号房的拆迁补偿权益,要求张夫、张弟给付拆迁补偿款、临迁费等310000元,并确认其享有回迁安置指标面积188.309平方米,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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